西湖益联保保障范围 西湖益联保
【1】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
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费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医保目录内乙类自理费用),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后(起付线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保持一致)按80%比例进行给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0万元。
【2】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保目录外合理药品、材料补充医疗保障
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在治疗期间在治疗医院(不含药店购买)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保目录外具有国药准字、国药进字的药品费用(已列入负面清单或单价超过5000元未进商业谈判的药品不纳入此项保障责任)以及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血液透析器、血液滤过器、人工关节自费材料费用。扣除年度累计1万元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进行给付,扣除起付线后2万以内部分按65%;2万及以上部分按7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0万元。
【3】特定肿瘤及危重症创新药品、耗材医疗保障
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医疗机构诊疗后,由具有该类疾病诊疗资质的医师根据基因检测等相关结果,实施治疗所发生的创新药品、耗材高额费用,但需符合目录所附可报的创新药品、耗材列明的适应症,扣除年度累计1万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进行给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4】3种罕见病专项药品医疗保障
脊髓性肌萎缩症(简称SMA)其专属特效药诺西那生钠注射液(渤健) 、治疗黏多糖贮积症IVA型其专属特效药唯铭赞( BioMarin制药-依洛硫酸酯酶a注射液) 、法布雷病(a-半乳糖苷酶A缺乏症)患者的长期酶替代治疗专属特效药瑞普佳(武田-阿加糖酶a)纳入本项医疗保障,扣除年度累计1万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进行给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